發布日期:2022-11-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穩定和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內部保衛工作規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與教學、科研等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第四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安全機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學校各校區、教學區均屬學校安全管理范圍,在以上范圍內的所有單位、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一級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安全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1.??? 落實安全經費,提供組織保障;
(四)與學校二級單位責任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
(五)組織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組織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保障校園安全與穩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七條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協助校長組織實施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學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穩定、治安、消防、保密、安全生產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開展隱患整改,對重要的安全工作、任務和問題,責任人要親自參與,及時研究解決;
(三)組織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開展安全宣傳與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
(四)配合公安、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內部安全環境整治;
(五)制訂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
第九條各二級單位的下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責任人,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校保衛處(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信息工作,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危害校園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
(二)負責校園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負責校園治安巡邏及公共秩序管理,開展校園“110”救助服務,協助調處內部治安糾紛和校內交通事故;
(三)監督、指導二級單位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開展安全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四)負責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管,協助做好大型活動和重要外事、訪問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工作,做好集體戶口、流動人口的登記、辦證等管理工作;
(六)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置發生在校內的刑事、治安案件;
(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校安全與文明校園創建工作辦公室是學校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專職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落實、督辦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
(二)配合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違規行為,落實校園環境專項治理工作;
(三)負責安全文明校園創建的具體工作,做好宣傳、調研等基礎工作;
(四)負責與學校所在地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做好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第十二條后勤保障處是校園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單位,在公安、保衛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負責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重視信息的收集、管理與報告工作,建立信息渠道,密切關注不安定因素,維護校園穩定。
第十四條加強對校園互聯網的管理和監控,落實防入侵、防病毒、防失泄密、防有害信息傳播等安全措施,確保網絡運行的安全環境。要害部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五條涉密部位要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涉密文件、圖紙、重要科研資料和檔案等的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嚴格登記、保管、使用手續,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十六條宣傳欄、公告欄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安全管理,負責部門應加強巡視檢查,及時清除有害信息。
第十七條校內出版、發行的刊物應遵守有關刊物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避免發生影響穩定、保密等安全問題。
第四章 治安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校內各單位、個人及其他組織嚴禁從事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學校重點、要害部位是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和影響的部門、單位,包括:
(一)存放涉密文件、檔案和資料的部位;
(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課題及軍工保密項目的場所;
(三)廣播臺、電視臺、通訊設備、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四)存放現金、有價證券、貴重儀器、貴重稀有金屬的部位;
(五)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源、菌種、劇毒等危險物品的部位;
(六)其他應列入重點要害管理的部位。
各重點、要害部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結合實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
第二十條危險品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專人負責、專人領用、計劃采購、計量登記的規定,禁止單人存放和領用。定期檢查危險品庫存場地、使用場地的環境安全條件。
第二十一條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病毒等危險物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指導下制訂應急方案。
第二十二條體育館(場)、游泳池、禮堂等公共場所,依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主管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維護好公共秩序。保衛處(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協助解決。
第二十三條學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由宿舍管理部門安排專人值班,制訂并認真執行住宿、出入、會客、攜物、值班等安全制度。保衛處(部)在安全管理工作上給予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教學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由物業或使用單位安排人員值班,建立來訪登記制度,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各單位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檢查,關窗鎖門。
第二十五條食堂、浴室、接待中心、超市等服務場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公安部門和保衛處(部)的監督和檢查,切實做好各項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財務部門庫存、提送大宗現金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校內各單位臨時聘用的人員,必須在到校一周內,持有關證明、證件到保衛處(部)登記和辦理證件。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教育與管理;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服從用人單位和公安、保衛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校內家屬區的安全管理由校區住宅服務中心和社區居委會負責。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必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條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確保消防設施、器材、應急照明、安全指示標志齊全、完好、有效,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第三十一條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不得人為損毀,不得隨意改變放置地點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條重視防火安全教育,每年組織師生進行滅火、疏散演練,增強師生消防觀念,提高師生消防知識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用電、用火規范,加強檢查和監督,努力消除違章用電、用火現象。
第三十四條按規定應當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人員密集場所、圖書館、檔案館、高層建筑等,由主管單位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培訓和演練。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組織撲救,減少損失。
第三十五條凡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 秩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校禮堂、體育館(場)、游泳池等場所舉辦文娛、體育、招聘等活動,由場所主管單位和舉辦單位共同負責維護安全。凡舉辦大型活動,舉辦單位必須按照學校相關要求,落實防范措施,確保活動安全,經批準后才能舉行。
第三十七條校園內非經營場所禁止商業活動。經營場所禁止出店經營。嚴禁無證商販在校園擺攤設點、任意叫賣。
第三十八條校園內禁止違規張貼、違章搭建等影響校園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校園內豢養寵物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辦理登記等手續,禁止在教學區、廣場等公共場所遛逗寵物。學生公寓禁止豢養寵物。
第四十條出入校門嚴格遵守門衛管理制度,服從門衛執勤人員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二條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由校安全與文明校園創建工作辦公室協調,配合地方政府部門定期開展清理整頓。
第四十三條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生產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嚴格執行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變電場所、鍋爐、電梯、中央空調、泵房等作業場所,落實安全工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第四十五條特殊工種需持證上崗的,禁止無證上崗。
第四十六條化學、物理等實驗室應制訂相應安全工作制度、配備相應防護器材,確保安全。
第四十七條校內食堂、餐廳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采購、洗揀、加工、烹調、出售、存儲等各環節的衛生管理要求,杜絕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條學生進行實驗、實踐活動時,帶教人員、指導老師必須在崗指導,不得離開實驗、實踐場地。
第八章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所指的突發事件,主要指校園安全類突發事件、事故災害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事件、網絡及信息安全事件、考試泄密及違規事件,以及影響學校安全與穩定的其它突發事件。
第五十條突發事件發生或即將發生時,相關部門應按照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進行響應和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應按照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斷完善和健全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加強演練。
第五十二條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統一由學校宣傳部負責對外發布。
第九章 獎勵與處理
第五十三條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校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特別突出,考核優秀的;
(二)防止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檢舉揭發犯罪行為,抓獲現行犯罪嫌疑人,協助破案有功的;
(四)見義勇為或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要求責任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忽視安全管理工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安全隱患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廢弛,組織渙散,管理混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或群體責任事件的;
(四)單位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緊急事件,故意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需要處理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發生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相關現象的,取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當年各類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十六條凡符合本規定所稱的獎勵與處理,經報請校精神文明與安全文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由校保衛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