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預防和減少實驗室技術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及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包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及環境保護等。
第三條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應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監管、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二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四條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依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教師”四級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制,并納入學校二級單位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學校成立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有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教務處、科學技術發展院、余家頭校區管理委員會、基建處、后勤保障處、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人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領導全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制訂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規劃、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
(三)研究審議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重要事項,協調、指導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等。
第七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分別如下:
(一)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作為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的監管部門,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重點做好制度建設及實驗室危險化學品、輻射裝置、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等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
(二)保衛處負責學校實驗室管控類化學品購買審批,負責馬房山校區實驗室管控類化學品、實驗室消防等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對實驗室管控類化學品、消防等安全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教務處是學校本科教學實驗室的管理部門,負責全校本科生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對實驗室技術安全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四)科學技術發展院是學校科研實驗室的管理部門,負責科研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對實驗室技術安全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五)余家頭校區管理委員會負責余家頭校區實驗室管控類化學品、實驗室消防等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對實驗室管控類化學品、消防等安全工作以及實驗室建設和維修改造過程中涉及實驗室技術安全的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六)基建處、后勤保障處是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配合部門,在實驗室建設和維修改造過程中,凡涉及實驗室技術安全的項目,除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將相關項目的安全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是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協管部門,協助做好學生實驗室技術安全培訓、宣傳、安全考試等工作;
(八)人事處對與實驗室技術安全相關的社會保險政策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八條?二級單位是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實驗室技術安全責任和工作體系,制定、完善本單位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
(二)結合本單位學科專業特點,對新建實驗室或新增科研實驗項目開展實驗室技術安全評估;
(三)開展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實驗室技術安全應急演練;
(四)定期組織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與評估,及時整改安全隱患;
(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政策要求,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所在實驗室的技術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實驗室的技術安全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遵守各項實驗室技術安全制度;
(二)執行實驗室技術安全準入制度,負責對本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備案,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實驗室內危險物品臺帳(包括放射性設備、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氣體鋼瓶臺帳等),做好安全檢查自查記錄;
(四)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數據上報工作。
第十條?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對實驗室技術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職責:
(一)需通過相應的技術安全教育和考核;
(二)進入實驗室后必須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并配合做好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
第三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實驗危險廢棄物安全、實驗室安全設施及環境等方面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化學品。
各單位要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生產、銷毀等)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加強對劇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危化品的管控性管理。
第十三條?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單位要加強生物類實驗室技術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要規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要對實驗教學人員和學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實驗。
實驗動物尸體必須先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如高溫高壓滅菌、輻照滅菌等),包裝好貼上標簽后自行暫存,隨后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實驗后或正常死亡的動物尸體。
采購的實驗動物,必須來源于具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并開具實驗動物合格證。開展動物實驗,應在具有《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設施中進行,不允許在無《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場所擅自飼養動物及進行動物實驗。
第十四條?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安全。
各涉輻單位必須在《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應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加強對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方面管理,規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
第十五條?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應分類存放、分類收集、集中儲存。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全校范圍集中回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必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包括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根據實驗室需要,建立實驗廢水處理系統,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氣瓶、易燃易爆物等實驗器材或化學試劑的實驗,必須在保證實驗安全前提下才能開展。
新建、改造、擴建實驗室涉及到有害物質、有毒氣體的處理的,必須列入工程設計、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驗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同位素室等實驗室建設前須到相關管理部門備案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未列入上述分類的實驗室技術安全內容,根據國家及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與準入
第十八條學校加強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提高師生員工自我保護和應對實驗室突發安全事故的能力;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十九條學校結合新生入學教育和新進教職工職業培訓,對新生和新進教職工開展實驗室技術安全主題教育;定期組織放射性從業人員的職業培訓;負責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導與檢查。
二級單位作為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主體,應落實本單位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計劃,結合實驗室特點,組織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預案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科研隊伍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研究生導師要切實加強學生在實驗過程中的實驗室技術安全教育和監管。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實驗室技術安全準入制度。對于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規范培訓,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需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后持證上崗,未經相關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績者不得進入實驗室。
第五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應會同保衛處、科學技術發展院、教務處等部門定期開展全校實驗室技術安全檢查,并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環保部門、衛生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二級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實驗室技術安全進行自查及整改,并配合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況;整改驗收合格前不得開展相關實驗活動。
第六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發生實驗室技術安全事故時,實驗室及所在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同時報告學校相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延報。
第二十五條發生實驗室技術安全事故后,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提交相關部門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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