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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22-11-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駐校內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主動接受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

    第四條??各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條??各單位和全體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設備、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學校法人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學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八條??保衛處負責學校馬房山、南湖校區,余區管委會負責余家頭校區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校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校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和施工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組織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員持證上崗;

    (九)督促各單位向相關社會職能部門申報校內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審驗手續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安全檢查;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條??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學校各單位和駐校內其他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要指定專人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要確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并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演練;

    (八)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配備專職消防值班人員(需持證上崗),監督檢查值班人員工作情況;

    (九)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工程及開業前安全檢查報相關社會職能部門審批,并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備案;

    (十)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并按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一)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部位)是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實行掛牌管理: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商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部門;

    (三)?車庫、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等;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五)?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六)?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學校軍工、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八)?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學生宿舍(公寓)管理單位是學生宿舍(公寓)消防責任單位。除本規定第十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三條??在校園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四條??各單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驗收及開業前安檢手續。

    施工單位的主管單位為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及使用的臨時性建筑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衛處、余區管委會的監督、檢查。

    工程驗收合格后,提交相關社會職能部門出具的消防工程合格意見書、消防工程竣工圖紙等文件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備案,經保衛處、余區管委會現場驗收合格后,方能申請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若有物業合同的,物業合同必須有消防管理責任的條款。

    學校圖書館、教學和科研綜合樓等公共建筑內消防控制室由建筑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消防控制室必須制訂火災處置預案并安排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開展防火檢查,加強日常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

    (五)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十六條??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七條??各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各單位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氧割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保衛處、余區管委會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校內商店、餐廳、駐校單位及其他商業用房的主管單位是消防責任單位。主管單位與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備案,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

    第二十條??家屬區、住宅小區和其他居住性用房的主管單位是消防責任單位。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訂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發生火災時,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疏散人員,迅速撲救初起火災。

    事故單位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及時向學校黨政辦、保衛處、余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報告。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保衛處、余區管委會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二條??學校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三條??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設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系統、防排煙系統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的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共場所在組織活動、營業期間應每兩小時巡查一次,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圖書館、實驗室等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行為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學校保衛處、余區管委會或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和學校保衛處、余區管委會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核查、消除,對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責任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二十八條??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和學校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報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責任單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應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二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將整改情況報本單位安全責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并報送學校保衛處、余區管委會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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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學校及各單位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學校及各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條??學校、院系及相關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利用校園網、廣播、電視臺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三條??下列人員應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隊人員;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四條??學校及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三十五條??各類實驗室應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預案應有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消防演練應當提前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消防經費

    第三十七條??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并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公共區域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消防供水、供電管網的維修、維護與實施改造,由后勤保障處負責。

    專項經費用于校內公共建筑消防系統及設施的維修、改造,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和學校消防車輛及隨車滅火防護裝備的更新。

    第三十九條??實行獨立核算單位的消防器材購置和維修費用由本單位開支,其他單位由學校消防日常經費統一開支。

    第八章??獎勵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范圍,結果與學校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掛鉤,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實行消防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四十一條??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校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開展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各項防火工作均達標的。

    (二)發現火險或初起火災,迅速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在各類滅火戰斗中,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相關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取消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故意毀損消防設施、器材的;

    (二)消防器材保管不善,丟失、損壞的;

    (三)火災隱患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忽視防火安全工作,發生火災事故的;

    (五)新建、擴建、改建、裝修、裝飾工程未經住建部門審批的;

    (六)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審批的,以及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隱瞞不報的;

    (七)發生火災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三條??獎勵與處罰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凡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平安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給予表彰、獎勵。

    (二)凡有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行為的,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責令其對被損毀的消防設施或器材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三)凡有第四十二條第(三)至(七)項規定行為的,由保衛處、余區管委會提出書面意見,報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平安校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武漢理工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校辦字【201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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